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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构成国家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法律监督,其主要内容是: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民事判决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领导机构:
检察长、院党组书记:江世和
副检察长、院党组成员:康建军
副检察长、院党组成员:陈利华
政工科科长、院党组成员:特古斯
反贪污贿赂局局长、院党组成员:解宏志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下设11个科、室、局,具体职能是:
一、政工科职责:协助院党组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全院检察机构编制和本院工作人员的调配、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工作;管理本院检察官等级评定、晋升、取消等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任免、晋升等工作;按照院党组的部署,做好后备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干部任免事项;组织本院部门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工作;负责本院表彰奖励的常规工作;负责本院工作人员整体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本院基层院规范化建设专项工作;抓好本院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新闻报道、法制宣传等检察宣传和检察文化工作;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完成院党组和领 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侦查监督科:是代表人民检察院行使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的内部职能部门。批准逮捕权和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本院自侦部门的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同时也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予以监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侦查监督权,一方面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是为了使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
三、公诉科:检察机关内设的具体承担公诉工作的业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对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监狱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出席公诉案件的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并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意见;对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和执行死刑活动实行监督;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五、反贪污贿赂局负责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六、民事行政检察科: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着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七、控告申诉检察科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八、监所检察科的职责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公安机关看守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预防和查办监管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技术科是人民检察院负责技术检察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查、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十、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对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意见的收集与整理任务;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本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负责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相关事宜;负责本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本院会议材料起草、会务安排、机要保密、文书处理等文秘工作;负责本院各项检察业务发生数据的统计、分析,对上呈报等统计工作;负责本院传真收发、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枪支、服装、器材及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财务预算、支出等财务工作;负责本院综合文字、接待和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负责本院信息及政务督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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